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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情况。凡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单位不得参加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土地出让金必须一次性交清。
  第十条 开发单位已取得开发用地,但未实施拆迁的,不得参加新的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土地利用领导小组确定的出让方案,在《竞买须知》中,注明开发用地竞得单位必须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益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开发单位信誉等级制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单位前三年的表现,评定信誉等级。对信誉等级高的,要重点给予支持,对信誉等级差的,限制其开发行为。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开发实行开发保证金制度。当开发单位取得开发权后,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开发保证金,保证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开发单位缴纳开发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动迁范围、规划用地范围及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户型面积及比例,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说明。开发用地一经竞卖后确需调整规划的,应由县政府召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竣工后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进行核定。在具体设计中因阳台、阁楼和沿街住宅高低错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工程竣工时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以确保商品房开发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五条 拆迁不到位的住宅小区,工程结束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程备案手续,该小区开发单位不得参加新的开发用地的投标、竞买活动。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审查同意后的安置补偿标准。

四、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绘制施工图时,不得随意改变中标方案的空间布局和立面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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