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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年7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商品房开发中的规划、开发用地、房屋拆迁、设计、工程、小区配套、销售及物业管理,营造文明、清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规划管理

  第一条 商品房开发,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城市道路为界,按区域成片开发,严禁零星插建。
  第二条 在开发区域内,遇有规划道路时,由开发单位负责该道路的征地和拆迁;当道路两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开发单位进行开发时,征地界线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由临路开发单位负责征地和拆迁;当规划道路的另一侧暂不进行开发时,规划道路部分的征地和拆迁由已确定的开发单位负责,多征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待另一侧进行开发时由新确定的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条 县城道路两侧的第一排建筑,应做到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以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景观。
  八卦城内的各项建设,服从八卦城详细规划;
  五女山周围的各项建设,服从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应按照农民居住区规划统一建设,严禁零星插建和接建。

二、开发用地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开发用地的规划与征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报批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必须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竞卖制度。
  第六条 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必须经过县土地利用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出让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为确保商品房开发活动的有序进行,防止不按期开、竣工以及囤积、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对不同规模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须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 参加商品房开发用地竞买的开发单位,必须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等级、业绩、资金证明及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等,并出具《开发用地竞买单位资格审查意见》,否则不得参加开发用地的竞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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