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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认真执行2008-2010年商务部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3.汽车类中:删除了汽车大类中的轿车、越野车、皮卡。
  (二)调整数据报送方法、增加报送指标。
  1.将《重要生产资料销售情况监测表》(生资监测2表)按细类报送改为按大类报送,并增加库存额和订单数量指标。
  2.成品油样本企业的报送方法:新制度要求样本企业报送批发、零售价格,如果企业为批发企业,则只填报批发项,零售项填零;反之亦然。
  (三)报表上报时间要求。
  1.《重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情况监测表》企业1表:企业首次注册时填报,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商务主管部门需及时进行更新。
  2.《重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情况监测表》(生资监测1表)的报送时间由每月1日、15日报送前一天价格,改为每月14-15日、28-29日报送前一天价格,逢周双休日顺延一天,节假日另行通知。
  3.《重要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情况监测表》(生资监测2表)的报送时间由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销售额、库存额、销售量、库存量、订单数量,改为每月1-10日前报送,节假日不再顺延。
  (四)部分指标的计算方法。
  1.平均销售价格:指以销售数量为权数的价格加权平均数。
  2.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以每种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增值税),分别乘以相应商品的实物销售量。出口销售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额。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冲减商品销售额。
  3.库存额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采用售价计算,即月末库存额=库存量×月末销售价格。
  4.订单数量的统计:是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商品数量统计。
  三、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一)增加监测指标:服务业中凡以住宿业注册的样本企业,在填报经营1表时均需填报客房、餐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监测指标。
  (二)报表上报时间要求。
  1.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企业1表)、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集团1表)、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城市1表),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2.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企业2表),每年2月1-10日,最晚于10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7月1-20日,最晚于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
  3.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销售1表)、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销售2表)、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经营1表),每月1-6日,最晚于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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