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按下列规定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
(一) 未竣工验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二) 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三) 县直管公有房屋,由房产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四) 实行物业管理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提出申请;
(五) 其它拟实施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住宅,以整栋楼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在所有业主(包括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同)达成统一意见并告知房屋维修单位后,委托保温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规定的房屋位于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必须以整栋楼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房产维修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装饰装修人提出申请,并告知住宅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和事项。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接待室,受理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
第七条 申请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委托代理合同;
(三) 施工申请;
(四)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 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方案;
(六) 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
第八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
保温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要求进行施工,禁止夜间(19: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城镇主干路两侧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管理施工现场,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装修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