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城镇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建成区内从事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是指使用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粘结材料和增强材料等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墙进行保温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做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遵循统一有序、安全美观、节约能源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房屋外墙保温设计应充分考虑外墙装饰的内容和需要;
(二)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标准和材料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城镇环境相适应,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 外墙不得随意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和周围环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保温装饰装修应与周边建筑外墙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与城镇景观协调;
(四) 符合城镇规划、市容、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