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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政发〔200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库是指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水库、集体水库及租赁的跨县水库。
  增养殖是指人工投放或可繁鱼类能够正常产卵、孵化增养殖并进行管理的。
  大中型水库是指蓄水量超过一千万立方米的水库。
  水库资源是指各类水库中的水资源、水生动植物资源。
  名优特新品种是指品质优良,有较高增养殖价值的经济鱼类品种。
  原生优良品种是指原生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鱼类优良品种。
  原产地濒临灭绝的品种是指原生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数量极少,具有科研、生态价值且濒临灭绝的鱼类品种。
  精养殖区是指在水库内划定的用于集约化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品种是指:鲢鱼、鳙鱼、草鱼、青鱼、鲂鱼、鲤鱼、鲫鱼、池沼公鱼、大银鱼、重唇鱼、花鱼骨鱼、马口鱼、餐条鱼、甲鱼(鳖)等。
  第四条 自治县大中型水库鱼类保护品种的采捕标准为:
  (一) 鲢鱼、鳙鱼、青鱼、草鱼1500克以上;
  (二) 鲂鱼、鲤鱼1000克以上;
  (三) 鲫鱼为200克以上;
  (四) 花鱼骨鱼、马口鱼100克以上;
  (五) 甲鱼为500克以上;
  (六) 低于以上标准的为幼鱼。
  第五条 水库的禁渔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第六条 禁渔区为大中型水库河口、水草丰盛的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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