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如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从事涉外非法婚姻及涉黄演艺介绍活动,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取缔。
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及外派劳务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并凭新的许可证到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新的许可证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及外派劳务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依照本规定要求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广告管理。
(一)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如需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必须持本单位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招用人员简章、用人单位招工委托书等证件和有关材料,由刊播部门审查,并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
(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利用广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持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县工商局把关监督后,方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加强管理和服务职能。
(一)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提交社会保险承诺书,并主动接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报表和报告工作情况。
(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确保外派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如违反本办法,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