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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对外劳务合作和就业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收费管理。
  (一)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
  1.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及中介服务企业,招收劳务人员一律不准收取报名费;
  2.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3.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收取派出人员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合同)工资的12.5%;
  4.外派劳务人员按合同规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劳务人员个人所有;
  5.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动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未履行劳动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6.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在外派人员出境前,应与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培训管理。
  (一)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可对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免费进行短期培训。对面试入围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的项目内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培训价格由物价部门批准。
  (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与委托相关机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参加面试的人员免费进行短期培训,对面试入围人员进行收费培训。培训的项目内容须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培训价格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取得证照的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接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年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二)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设定条件的企业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条件,不能达到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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