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
(七)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八)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九)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十)以外派劳务的名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办理各种证照,健全各项制度。
(一)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文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持有商务部许可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依法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材料,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书》及《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等,并接受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代经营公司招收劳务人员的,必须持有经营公司的《授权书》及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收劳务人员协议》。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要实行“一个项目一申报一审核”制度。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交纳一定数量备用金,最低额不少于20万元,项目结束后返还备用金(为防止中介公司项目中途中止,损害劳务人员利益,由外经局设立专门帐户,只有项目出现中途中止情况时方可启动)。外派劳务中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明示经营公司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