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省外经贸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务部审批后,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3)备用金不低于8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申请从事境外中介服务,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部门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3.外派劳务中介机构设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人员;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健全;
(4)具有与经营公司签订的《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与《授权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明确经营范围,规范办事程序。
(一)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业务:
(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服务;
(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3)对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2.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从事业务:
(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代理事项和授权范围,并签订代理合同;
(2)招选外派劳务人员并对外派劳务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办理劳务人员与派出公司签约、规范外派劳动合同等各种必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