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应按《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办理。
1.境内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境内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帮助其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申请人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2.申请开办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填写完整的境内就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2)企业预选名称、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境内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名称或经营场所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职业介绍机构终止,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二)设立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应按《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办理。
1.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设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纪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