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对外劳务合作和就业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对外劳务合作和就业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对外劳务合作和就业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对外劳务合作和就业中介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就业中介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含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及外派劳务中介机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简称经营公司),是指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是指受经营公司委托代为招收出国劳务人员的机构。
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职业介绍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境内外劳务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监督、检查和境内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初审。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全县对外劳务合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全县境外中介项目的审核、项目备用金管理和涉外合同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开办境内、外中介机构条件,根据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为就业中介机构办理法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负责出入境秩序的管理,负责打击劳务中介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负责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