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条件,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对从事旅游接待单位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实行旅游资质公开制度。
第十条 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聘用无《导游证》及未经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
导游人员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须持证、佩戴工牌上岗。
第十一条 在五女山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活动的导游员,讲解高句丽历史的内容,须以高句丽史实和上级批准的导游词为准。
第十二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到具有旅游接待经营资格的单位游览、娱乐、购物、乘车(船)、就餐和住宿。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桓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卡》使用制度,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旅行社及其导游员须严格执行《桓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卡》制度。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桓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印制、发放。
第十三条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县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及个人,应在每年3月份到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考核。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年度考核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年度考核标准,做出“年度考核达标”和“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决定。
对“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及个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旅游接待经营业务,整改结束后,重新接受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在变更经营范围和信誉等级、停业、歇业、吊销许可证等情况时,应及时到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行公告制度。
第十六条 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应按照行业要求和自身经营需要,建立旅游经营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