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在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70%返还旅游接待经营单位,30%留做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第七条 经营漂流、滑索、滑雪、升空伞、旅游船只、旅游车辆等旅游项目及有奖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每年项目运营之前,按照下列标准向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年度质量保证金:
(一)滑索、漂流、滑雪、升空伞等每个经营项目,年度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二)旅游车辆和旅游船只经营公司,年度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民族特色有奖旅游项目,年度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游景区(点)、特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为旅游者办理年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4万元/人次(其中医疗险0.8万元/人次)。
为旅游者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不得在门票及其他销售价格中另行收取。
旅游景区(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应在县域内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未取得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接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商、消防、卫生等相关证、照齐全;各项制度健全;安全、卫生、消防等各类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环境卫生清洁,各类标识、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规范服务;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有相应的停车场。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旅游经营接待单位,按其经营范围还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从事旅游餐饮、住宿经营的:餐饮应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为主,明码标价;根据行业要求,客房内基本设施齐全。
(二)从事旅游交通运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标准;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三)从事观光游览经营的: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便捷,益于游客游览;导游员(讲解员)的讲解服务准确、规范,符合行业要求。
(四)从事旅游购物经营的:接待规模应满足游客选购需要,方便顾客选购;商品布置合理,提供商品简介,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
(五)从事旅游娱乐经营的:为游客提供的娱乐项目及其设施设备应符合旅游、安全、文化等相关部门的行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