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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政发〔200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县财政投入资金、旅游企业经营收入中统筹的宣传费用、政府转让资源使用费中的收益、社会各界捐赠和向上争取资金。
  第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旅游设施,应向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建设申请书;
  (二)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发建设详细规划;
  (四)投资者、投资方式、资信证明。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发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第四条 具有民族特色的有奖旅游项目,主要指赛马、射箭、摔跤、秋千、跳板、垂钓、划船、滑雪等项目。
  项目申请由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第五条 同业报价标准,是指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旅游企业,结合旅游市场及旅游接待经营单位门票、住宿、餐饮等经营实际情况,所制定收费项目的优惠标准。
  第六条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年度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
  年度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特种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在发生了旅游质量、安全事故后,应负赔偿责任而拒绝或无力赔偿旅游者时,由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年度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款。
  年度质量保证金支付赔偿款后,其缴付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补足差额部分,本金年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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