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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因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迁(调)入我县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夫妻互相投靠,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可凭本人申请、结婚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落户;
  (二)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一户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落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及户口性质限制;父母投靠子女,采取自愿的原则,凭相关证明落户;
  (三) “三投靠”人员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县域外“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户口的,户口迁入时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二条 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常住人口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原户口为县域内的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回县域内落户的,直接办理农转非户口。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血亲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子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婴儿随父母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单》,以及能够证明婴儿父母合法婚姻的证明,到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我县城镇建设需要,土地被依法征用,所在村(组)“撤村(组)建居”的农民,可在城镇落户口,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县域内农民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全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桓委发[2001]4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批准落户的,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审批手续。申请落户者,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同时向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所需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或接收单位证明,以及专利证明、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及投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县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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