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经县政府批准亟需的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 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三) 引进专利或高科技项目及产品,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 各类专家、获得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带头人,或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五) 在我县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创办企业,一次性安置县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人以上,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
婚嫁人员正常落户,农业户口的可自愿农转非。
第九条 符合国家、省、市、县政府政策规定,迁入我县的县域外人口,落户为非农业户口。主要包括:
(一) 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迁(调)入的干部和考入的公务员、教师、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工人、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 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及海外侨胞来我县定居的人员;
(三) 由国家、省、市政府安置的外省、市、县需迁入人口中的农业人口;
(四) 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第十条 凡县域外已在我县县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城镇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城镇落户,并办理农转非户口。主要包括:
(一) 务工或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
(二) 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 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
(四) 投资10万元以上经商的私营业主,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工作已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 在城镇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六) 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共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接受馈赠或接受遗产所得的住房等。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有县以上劳动保障或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以及其它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