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我县人口机械增长,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口机械增长是指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入迁出所产生的差值。
第二条 凡迁(调)入我县县域内的人口及县域内人口户籍变动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安局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计生、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单位,依据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总体把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协调发展、合理引进人才的原则,保证人口合理流动,控制人口盲目机械增长。
第五条 为培育和建设区域中心城镇,鼓励农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城镇落户经商办企业或居住,按政策规定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支持其以土地租赁或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知识型、技术型人才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亟需的人才,迁(调)入到我县县域内城镇落户。
第六条 迁(调)入我县的人口是指县域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口迁(调)入到我县县域内落户的。农民进入城镇落户是指户籍在我县县域内的农村人口,迁入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城镇落户的。
第七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管理,实行以迁(调)入条件为标准的户口迁移制度。在人口划分上,实行以居民实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标准划分城镇(市)人口和农村人口。
第八条 下列县域外人员可以迁(调)入我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城镇,并登记落户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