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县政府四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监察、信息、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县、乡镇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按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