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六) 提请审议。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提请县人大、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进行咨询论证并审议,形成决策审议意见。
(七) 集体决策。决策方案成熟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组织协调后呈报县长,由县长决定是否将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是否报请县委决定。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的决定,应形成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已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八) 评估及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县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独立的专家组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要及时进行讨论,做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四、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
(一) 强化监督监察力度。凡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县政府督查室督察后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 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县人大、县政协、新闻媒体和公民对决策是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社情民意等有权进行监督,对非例外而未经必要程序的决策,有权提出质询和意见。县人大对决策的依据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对于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重新修订。
(三) 对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领导决策过程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 规范性文件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并由县政府法制办代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对违法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订和撤销。
(五) 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邀请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需保密的除外),实行阳光决策。
(六)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定、个人负责,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