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坚持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报纸、有线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开,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便于人民群众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和监督。
二、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范围
凡下列事项均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 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 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的审批;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五)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六) 县政府组织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七) 涉及机构改革方面的行政区划及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八)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 需提交县委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十) 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
县政府对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一般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立项。县政府要在年初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需要提交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于决策计划编制前报请立项。县政府办应对部门报送的重大事项进行筛选汇总,制定全县年度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 前期调研。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县政府办和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汇总研究成果。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意见及其依据,将其整理并提交决策机关。提交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后,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领导的指示意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比较方案。
(三) 专家论证。县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由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决策需要,责成专门委员会组织5-7名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各相关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都要进行深刻地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并要形成评估报告。凡专门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项目,不再提交下一决策程序。
(四) 合法性论证。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与实施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