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桓政发〔2006〕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县政府四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指导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 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县政府依法实行县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 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县政府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县人大、县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要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凡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多个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以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决策。
(四)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县政府在决策中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使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重视决策反馈,强化决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