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设置大型商业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 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为2年,竞价获得的户外广告使用权期限为3年;
(二) 户外广告审批时,申请单位按广告面积每日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交纳广告场地占用费(竞价获得使用权,其竞价中包含场地占用费的除外);
(三) 大型商业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在批准使用期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联合审批后方可延期使用,并按广告面积每日每平方米0.4元的标准,交纳广告场地占用费。
(四) 商业牌匾审批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用。
广告场地占用费和牌匾管理费用列入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按照市场运作模式管理和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使用活动。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通过公开拍卖、竞价,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和使用权。
多渠道筹措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资金。由广告主投入建设资金的,以其应当交纳的使用费抵顶投入的建设资金,抵顶为零时,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批(或竞价)后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或竞价费),其设施产权归国有资产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因公益建设、村镇建设等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期在审批使用的期限内的,可迁至异地,或自行拆除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督管理。
(一) 大型户外广告没有体现公益性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二) 图案模糊、字迹不清、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或影响环境景观和市容市貌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三) 县域内的户外广告牌匾要进行定期清查,对私自设立、不按标准设置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期满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闲置超过规定期限的,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擅自更改批准地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广告制作单位未接到户外广告牌匾审批表私自制作广告牌匾的,由户外广告牌匾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