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征地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征占林地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铁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控制红线的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影响的审核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拍卖、竞价和经营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所在乡镇、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协调工作。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要科学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制定县域大型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要求:
(一) 距县域边界线交界处1000米以内的公路、铁路两侧和县城周边区域内(东至新岭岭下、凤鸣村至渔场沿线;西至平原城村、泡子沿村公路沿线;南至雅河村公路沿线;北至哈达河西侧、关门山沿线),原则上以县政府公益广告为主;
(二) 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用于旅游景区或公益性户外广告;
(三) 上述地段以外可以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四) 客运站、火车站、公路进出口以及两个以上申请单位选址同处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竞价出让。中标单位按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五) 公路、铁路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地形落差根据现场勘察确定;
(六) 仿古建筑物、构筑物上应当设置木质雕刻牌匾广告;
(七) 广告牌匾的材质、形式、规格应与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则。
(一) 牌匾设置要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一致,牌匾的设置必须为一店一牌(匾)。同一建筑物上的牌匾必须做到规格统一、色调协调,与周边环境相适应,要保持整洁、美观;
(二) 申请在公路、铁路、景区沿线设置的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要同时以同等的版面做公益广告;
(三) 禁止利用主要公路沿线、旅游景点的电杆、树木做户外广告;
(四) 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