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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广告资源,科学合理规划广告布局空间,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督管理,提升世界文化遗产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本溪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或公益广告。
  (一) 在建(构)筑物外部、公路、铁路两侧及空间设置的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车、船、飞艇)以及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 乡镇所在地、旅游景区的广告;
  (四) 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公路进出口,公路、铁路隧道,码头的广告;
  (五) 其他利用户外空间悬挂、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行政审批部门,并负责县城城区以外户外广告牌匾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其所属的市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县广告牌匾内容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牌匾的登记、内容审查和协助监督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公益广告的图案设计和内容的审查工作。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城区内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监督及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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