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程多余的水,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水价,允许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6. 完善确认原水利工程发包合同。
  对以往通过各种方式所形成的经营管理合同进行完善和确认。对原合同条款健全、合理、正在履行的水利工程转制合同延续有效,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统一监制的水利工程转制合同;对原合同条款不健全的要依法进行补充完善,签订统一监制的水利工程转制合同;对没有履行原合同的应依法终止,重新确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造成工程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五、相关规定
  1. 拟出让的水利工程必须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组织评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办负责监督。
  2.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设立专户储存,实行专项管理,由县级水行政部门审核后,用于发展原工程所在地的水利事业。严禁工程改制回收资金被截留挪用。
  3. 用水户依法按规定交纳工程水费,水价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平均指导价(水田8元/亩·年,旱田及经济作物4元/亩·年,自来水5元/户·月)内商定。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水价将依据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4. 由铧尖子水库控制的各灌区工程改制后,经营者收取的工程水费按《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桓政发〔1992〕27号)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给铧尖子水库管理所,用于水库维护。
  5. 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坚持以群众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鼓励用水户按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方式投资投劳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6. 工程改制后,因水利发展规划需要对转制工程重建或改造时,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重建或改造后的工程在原经营者优先的条件下重新签订转制合同。
  7. 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调度指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在保障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8.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大洪灾、旱灾等),供需双方要自行解决抗旱排涝费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当年工程水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所有方不再承担用水户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9. 不在转制范围内的渠系,由用水户自行管护。经营者要对用水量进行合理调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