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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桓仁区域内由国家和集体投资或补助以及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具体包括:
  1. 蓄水工程:塘坝、方塘及附属设施。
  2. 引水工程:拦河引水闸坝、渠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 提水工程: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管路、泵房及附属设施。
  4. 机电井:井体、机电设备、管路、井房及附属设施。
  5. 人畜饮水工程:水源、机电设备、管路、泵房及附属设施。
  四、改革的主要方式
  1. 拍卖。
  具备拍卖条件的工程,在确权划界后实行资产评估,将工程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评估底价和界定范围向社会张榜公布,公开拍卖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年限一般为50年。
  2. 承包。
  采取招标方式,将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实行公开发包,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年限根据各类工程使用寿命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5-30年。
  承包金可实行一次性交纳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承包费的50%。
  3. 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对村或联户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以及跨村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由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组建乡镇用水合作组织和村级用水管理小组。
  乡镇用水合作组织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级用水农户代表参加组成。
  村级用水管理小组由村委会组织,村级用水农户代表参加组成。
  村级用水管理小组隶属乡镇用水合作组织的分支机构。
  国家或集体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必须到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用水合作组织对工程进行自主管理。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他人经营管理,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4. 股份合作。
  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采取多样联股合营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政府委托水利站按国家投资额比例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5. 对以企业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企业和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县水务局监制的产权证书。由国家或集体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企业和个人所有。如遇国家或集体征占需补偿时,扣除国家或集体补助资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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