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应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和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因此,都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省、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设省长、市长、区长、县长一人,副省长、副市长三至五人,副区长、副县(市)长二至四人;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镇长一人,副乡长、副镇长一至二人,人口超过五万或深山区的乡、镇,设副乡长、副镇长二至三人。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选举代表结束后,应普遍对选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没有实行差额选举或没有按照
《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数进行选举或其他违背
《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选举的选区,应重新依法选举。发现有蓄意破坏选举工作的,应查清情况,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后,他的代表资格即自行终止;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地点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五十三条 关于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安排:
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从武装骨干、发动群众、进行选民登记、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到进行民主选举,一般需要安排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如加上乡、镇的选举,需要两个半月左右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