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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正)

  第四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即登记的选民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
  第四十三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以二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各选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主持选举的人员,一次开箱计票,将投票人数、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经选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成立后,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参加,可设常务主席若干人。
  第四十六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推荐,或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经过几上几下,充分酝酿、协商,如果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在代表大会上由代表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推荐;也可以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这些候选人的提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酝酿协商,走群众路线,尤其要重视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大会主席团汇总各方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过几上几下,民主讨论、协商,如果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其差额数,除正职的候选人应多于一倍外,副职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委员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数,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多于应选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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