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正)

  第三十三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的领导干部提名分配到基层选区参加选举的人数不宜太多。分配他们下去,应先征得所在单位选区的同意,并尽可能地分配到选民对他们比较了解的选区。这些干部应参加基层选区的各项活动(包括选民登记、选民小组会和选举大会),他们是否当代表候选人,同样要经提名推荐和选民讨论决定。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见,认真依法办事,不得强制保证当选。
  第三十四条 各选区对选民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如实上报,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增减和调换。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应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各选区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发扬民主,进行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代替。经过几上几下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各选区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应和选民见面,也可以自我介绍,表明态度。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 要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对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三)制作票箱,统一印制选票,布置好选举会场。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排列应以姓氏笔划为序。
  (四)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由本人委托投票人,并经选区领导小组认可,发给委托证书。
  第三十八条 选民居住集中的选区,可在选区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居住分散的选区,可在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流动投票。
  第三十九条 选举大会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选举委员会应派人参加。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民主通过监票和计票人员,由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并反复讲解投票的注意事项,尔后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第四十条 流动票箱投票,应在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