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符合选民条件的,应登记为选民。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前,要组织选民学习
《选举法》和有关规定,使选民熟悉和掌握提名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任何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要首先采取自下而上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办法,充分尊重来自选民的直接提名推荐。
第三十条 要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一条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每个选民提名或附议代表候选人的名额,都以不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
第三十二条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候,应向选民讲清提名候选人要照顾代表性的意义,但不能因代表性而限制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