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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正)

  第十九条 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 中央、省、地、市和外地驻本县、市、区的单位,应当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或联合选区。有的单位,领导机关和下属机构分驻数地,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划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准确日期。选举日,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领导小组要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使他们懂得选民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登记方法和要求。然后,逐户逐人上门登记,或者设立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登记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有错登、漏登、重登的应予纠正。最后召开选民会议庄重发放选民证,对不能到会领取选民证的,应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亲自发到选民手中。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选民资格的人,即可进行选民登记。对下列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长期居住城镇而户口不在城镇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但是,第一,要向他们讲清,选民登记和户口问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选民证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第二,要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非城市户口在城市进行选民登记,应取得户口所在地单位的证明或所住城市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的证明。凡在居住地登记的,都要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二)临时外出看望亲友,外出搞副业人员和下乡知识青年,均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三)长期外出而又下落不明的人员,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充登记。外地流入农村选区的无户口人员,生产队已按社员对待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四)经劳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大学、中专、高中等学校的寄宿生、走读生,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但要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干部、职工调动,户口仍在原单位的,应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单位不予登记。
  (六)县级机关住在市区,其工作人员参加县的选举,市里不予登记;工作人员的家属,户口在市的,由市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七)行政关系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包括在编与非编职工)以及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不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参加所在市、县(区)地方的选举,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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