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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正)

  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军队代表的选举办法,按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以有一个大体的比例为宜。但是,这个比例不得硬性下达给选民或代表,更不能用“指选”的办法解决。主要应通过宣传教育和民主协商的办法,在整个选举过程中,逐步求得大体上的体现。
  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工、农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一般占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各级、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解放军,归侨等应占适当比例。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各级、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应占百分之十五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人员应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民主党派、爱国人士,解放军,归侨等应占适当比例。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不宜过大或过小,每个选区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第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县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城市居民可以按居委会划分单独选区或联合选区。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之间或这些单位与居委会之间的混合选区要尽量少划。
  第十八条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由相邻的几个村民委员会或以乡指导工作的片、管理区为单位划分选区;较小的乡或较大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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