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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正)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颁发选民证;
  (五)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各选区推荐、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组织各选区投票选举,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七)选举结束后,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查;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第七条 选区设立五至七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下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选区较多的单位或业务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或业务系统的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单位或业务系统的选举工作;选民小组较多的选区,可根据需要设立选区工作小组,代表选区指导选民小组的活动。

第三章 代表名额及分配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分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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