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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198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6修正)(发布日期:198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5日)修正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1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及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章 其 他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应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县(不含市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辖区、县只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民主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选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建设进行,通过选举促进生产,把选举和生产一齐搞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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