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6.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实施《重庆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重点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开展石漠化监测和石漠化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十二五”期间,累计治理岩溶面积249.4万公顷,石漠化面积65.5万公顷。
  推进重点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石漠化治理投入渠道,在酉阳、巫溪、奉节、彭水、巫山五区县(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安排治理模式、技术措施和工程布局,全面实施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以渝东北中山石漠化综合治理区、渝东南低中山石漠化综合治理区为重点,实施岩溶生态系统石漠化防治工程,以岩溶所在流域为单元,推广以生物多样性为基础的混农林复合型综合治理模式,通过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人工种草、改良草地、生态移民及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配套水利设施等综合治理措施,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十二五”期间,渝东北中山石漠化综合治理区治理岩溶面积120.9万公顷、石漠化面积31.6万公顷,渝东南低中山石漠化综合治理区治理岩溶面积108.8万公顷、石漠化面积31.1万公顷,渝中平行岭谷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区治理岩溶面积19.7万公顷、石漠化面积2.8万公顷。
  加强石漠化监测和石漠化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依托现有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开展岩溶地区生态因子的基础数据普查与采集、工程效益定位监测与评价;建立健全石漠化综合治理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石漠化治理实用技术、治理模式的研究,建设并推广一批石漠化治理示范工程。
  7.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
  加强矿山、水能、林业、旅游等资源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推进生态恢复工作,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事故发生。
  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生态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治理责任。严格执行新、改、扩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制度与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到2015年,建立4处典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区,完成10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完成城镇周边矿山植被恢复30000亩、资源枯竭型城市采煤区生态恢复15000亩,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控制,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局部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水能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协调,严格项目准入。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加强水电开发区域内重要水生、陆生生物的保护和恢复。
  林业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林保护区,划为禁垦区、禁伐区,禁止天然林采伐和重点生态保护区森林的商业性采伐。严格禁止在长江沿岸海拔175米至第一层山脊线内修公路、建房屋、修坟墓、取土和采矿,禁止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执行“四山”管制令,保护主城区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绿色屏障,建立多功能复合生态走廊,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旅游规划,合理划定景区的功能分区,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制定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规范旅游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景区环保基础设施水平,开展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景区环境质量公示制度,推进环境保护示范景区创建。对三峡库区、武陵山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温泉、高尔夫、大型主题公园等生态影响较大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旅游开发,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完善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等建设,完成核心景区打桩定界,加大景区绿化恢复。
  8.生态建设示范体系建设。
  以生态区(县)、生态镇、生态村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大力倡导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文明。
  生态示范区(县)创建。巩固巫山、大足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全面开展大足县、北碚区、璧山县、永川区、武隆县、城口县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渝北区、巴南区、江北区、江津区等市级生态示范区建设。
  生态镇创建。巩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成果,以105个中心镇为重点,大力开展生态镇创建工作。到2015年,新建90个市级以上的生态镇。针对小城镇地域和发展特色,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加强小城镇发展中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生态村创建。以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为契机,推进示范生态村创建。以主城区、统筹城乡示范区、三峡库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大型饮用水库周边等区域为主,兼顾县城及建制镇周边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生态系列创建区等,创建一批生态村。
  (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1.水污染防治。
  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大力推进次级河流整治、生活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泊休养生息。
  (1)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优化饮用水源地空间布局,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到2015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
  完善城镇饮用水源设施,降低城镇饮用水环境风险。在主城区两江上游新建、扩建大型公共水厂,优化主城区饮用水源地空间布局,配套完善城乡供水管网,逐步形成主城区供水的规模化和管网一体化,实现“两江互济调控供水、城乡同质并网运行”的供水新格局。推进全市饮用水源地优化、调整工作,关闭水质风险或富营养化风险等级高、受有毒污染风险等级中高以上以及取水量在1.5万吨/日以下的巴南区木洞水厂等27个水厂。扩大公共水厂供水范围,剥离62个自备水厂生活供水部分。实施巴南区龙洲湾水厂等12个受三峡水库蓄水影响的水厂取水方式改造。完成开县丰乐水厂等17个水华区水源改造。开展作为饮用水源的病险水库的整治工作。
  加强农村集中供水,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在农村居民比较集中、水源等条件较好的地方,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取水点位置,新建适度规模的跨村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在饮用水源水质较好、人口居住分散的地区,结合农村改水实施供水到户工程。在长期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和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等难以找到良好水源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雨水集蓄、取水提水、打井等饮用水源替代工程。在地下水和地表水都不能满足饮用水源水质要求,且不具备异地取水条件的农村地区,引导村民搬迁。适当扩建城镇供水厂并延伸供水管网,扩大城镇供水厂覆盖范围,将城镇周边乡村地区纳入城镇供水范围。
  开展饮用水源地整治和水质监测预警。全面划分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保护区界碑设置,依法关闭、搬迁、截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工业、养殖、船舶等污染源,采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建设湿地、水源涵养林、限制种植等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动态监测体系,提高监测频率,逐渐增加监测指标。到2015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每年开展1次109项指标的全监测,日供水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开展自动监测,乡镇集中水源每月开展一次29项指标的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和饮水水质公告制度。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体系,制定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制度》,完成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等信息系统建设,开展饮用水源风险评估,强化危险品水陆运输管理,建立饮用水源地上游风险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来源预警、水污染事故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水厂应急处理“四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2)次级河流综合整治。
  全面推进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次级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全面实施次级河流跨界断面水质年度目标考核。到2015年,全市次级河流监测断面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5%。
  全面推进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以水质达标、恢复水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污染现状,因地制宜实施截流治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实行工程项目和水质“双目标考核制”,强化河流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市长与区(县)长每年签订河流治理目标任务责任书,落实年度目标任务,重点确保沿岸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养殖污染整治以及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按期完成,实现水质改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重点整治次级河流29条。结合创模要求,2012年前完成主城区梁滩河、花溪河、一品河、璧北河、栋梁河等5条水质超标河流综合整治以及苦溪河、跳磴河、大溪河、伏牛溪、盘溪河、清水溪、朝阳溪、肖家河、跳墩河等9条河流黑臭治理;2015年前完成其余区县苎溪河、桃花河、澎溪河、濑溪河、小安溪、龙溪河、龙河、五桥河、大宁河、璧南河、临江河、綦江河、大溪河(武隆)、孝子河、琼江河等15条河流整治。
  加强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华”污染控制。加强次级河流“水华”监测,对“水华”频发的次级河流开展巡视性监测,在每年“水华”高发期开展预警预报监测,建立一批“水华”观测站,开展“水华”长期性观测,制定“水华”应急预案,建立“水华”应急协调机制。开展次级河流“水华”综合控制示范工程建设。
  (3)生活污水治理。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因地制宜建设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率达到25%。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3年,完成巴南区李家沱污水处理厂等主城区17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2015年前,完成大足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等54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8.75万吨/日。同步配套建设或改造二、三级污水管网。城市新城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通过污水处理改造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当年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60%,投运3年的负荷率不低于75%。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加大中水回用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厂再生水回用。
  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采取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制园林营养土、热干化处理、卫生填埋等多元化处理方式,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2012年前建成鸡冠石污泥处置中心扩建工程、唐家沱污泥处置中心扩建工程及拉法基瑞安南山水泥厂等污泥处置点,2015年前建成31个库区及影响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中心。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先加大沿江(河)城镇尤其是重点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管网建设,城区周边地区小城镇生活污水纳入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小城镇,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效果好、建设和运行成本低、易于管理的工艺技术,按要求一次性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做到建成即投产。“十二五”期间,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429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0.14万吨/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和治理设施情况。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污染源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范畴的集镇和村庄推进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推广人工湿地、稳定塘、人工快渗等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管理简单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在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加快沼气池建设,推行生物方式治理废水。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推进实施《重庆市村庄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计划》,到2015年,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比例确保达到10%。
  (4)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加快实施《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及“十二五”相关规划工业废水治理项目,进一步推进实施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污染防治项目。重点加强对农副食品加工、饮料、纺织、造纸及纸制品业等废水排放量大、稳定达标率低的行业进行治理,采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等措施对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实施深度治理。2015年前,完成124家工业废水项目的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制订并实施全市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工业企业迁入园区进行污染集中治理,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015年前,完成涪陵白涛化工园区、长寿晏家工业园区等74个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