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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其中中型以上矿井要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抽放瓦斯系统并投入使用。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要达到《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要求。

  (十五)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结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确定的标准,加快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对地处边远地区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矿井,要采取铺设光缆、采用卫星通信等方式,限期201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域技术服务体系,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系统进行硬件维护维修、更换调试、检定校验和软件升级,确保系统维护及时、设备完好、灵敏可靠、运行稳定。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六)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各产煤市(地)、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大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切实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支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及煤层气开发利用等项目建设,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完成全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并搞好与国家规划的衔接,指导和规划煤层气产业发展。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十七)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经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专项用于瓦斯抽采与利用,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瓦斯办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地)及煤炭企业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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