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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进一步扩大门诊受益面。
  (二)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服务为主体,县级为辅,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县合管局及乡镇合管站负责全县及辖区内门诊统筹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积极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四)门诊统筹费用将以县、乡、村三级为单位总额预算或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处方费用控制”,并对患者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二、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划分按人均门诊统筹基金不低于35元,力争达到40元以上(2011年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30元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提取1150万元开展门诊统筹),以自然年度为运行周期,用于参合农民当年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门诊补偿范围
  (一)门诊统筹资金补偿只限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用,县外门诊医药费不予补偿。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需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目录外药品不予补偿。
  (三)注射费、医药费等常规治疗费用享受门诊统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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