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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农专发〔2004〕12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爱卫会:
  为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健全完善杀鼠剂经销网络,现将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农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是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巩固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的根本措施。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去年已核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取得定点经营资格,方便城乡居民购买鼠药。特别是核准工作进度慢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出发,迅速行动,落实措施,切实抓好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确保杀鼠剂经营核准工作按时完成。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区的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县以下乡镇由农业部门负责。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单位,从事批发的应具备农药经营资格、有1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仓储设施等条件,从事零售的应取得农药经营资格。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单位填写《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意见表》(附件1),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或爱卫会签署核准意见后,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然后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注明“杀鼠剂”内容的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杀鼠剂”内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县(市、区)农业部门、爱卫会请在9月底前完成定点核准工作,市农业部门、爱卫会请分别在10月5日前统一将核准意见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杀鼠剂经营单位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农业厅、省爱卫会,确保10月底前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定点核准和发证工作。去年和本次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杀鼠剂)》有限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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