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总队负责对被许可人违反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厅领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AB角”制,分管行政许可的副厅长为审批“A角”,其他副厅长为审批“B角”。
第八条 厅设立行政许可办证窗口,统一对外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服务和申请的统一受理、登记和办理流转;
(二)承办对统一办证全过程的跟踪催办,汇总分析统一办证运行情况;
(三)制作许可证件,编发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统一送达、核发行政许可决定及许可证件;
(四)承办上报行政许可的申请和行政许可办结事项的材料整理、归档,公开行政许可结果及许可证件规费的收缴、结报。
办证窗口由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管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办理
第一节 受理
第九条 行政许可按照“一门受理,分头审查,规范办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工作程序运作。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均由办证窗口统一受理。
办证窗口要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告知其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内容、格式及份数,并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供参考。
第十一条 办证窗口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出具加盖厅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申请人签收并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办证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形式审查,确保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送政法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办理实行流转制度。
《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流转单》由办证窗口统一填发,接收单位应当在流转单上签收并注明接收日期,并按照我厅已向社会公开并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审查,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改动或补充申请材料。
如要求改动或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在流转单上写明,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