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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4〕147号)


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行政许可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厅本级在农作物种子(包括食<药>用菌种)、种畜禽、蚕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肥料、农机、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领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许可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办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行厅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厅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总队),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科教处、农作局、经作局、畜牧局、农机局、土肥站、种子站、农药检定管理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查等工作。
  政法处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核、监督和组织实施听证、复议及应诉工作。
  监察室、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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