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毒鼠强置换工作的通知
(浙鼠整〔2004〕8号)
各市、县(市、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毒鼠强清缴力度,巩固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清缴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市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毒鼠强置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各地要采取措施,通过通告、新闻媒体、会议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毒鼠强置换政策的宣传力度,杀鼠剂经营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毒鼠强置换点”标志。要加大边远山区、外来流动人员密集居住区等重点地区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了解政策,打消顾虑,加强配合,切实把少数仍滞留在老百姓手中的毒鼠强(包括成份不明鼠药,下同)置换收缴上来。
二、落实置换点。全省经农业部门、爱卫会核准,已取得《危险化学品(杀鼠剂)经营许可证》的所有杀鼠剂经营单位均为毒鼠强置换点。各置换点要认真负责开展置换工作。
三、毒鼠强置换比例。对于200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前群众手中存有的毒鼠强,各置换点应立即予以置换,不得拒绝,并按照1:2的原则进行置换,即一包毒鼠强换二包合法杀鼠剂,以鼓励群众及时置换。
四、建立完善置换台账。各置换点要当场填好置换记录(附件),完善置换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对置换收缴的毒鼠强要妥善保管,在12月底前连同毒鼠强置换帐表,一起送交当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当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核收。
五、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毒鼠强置换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核查,并及时将置换收缴的毒鼠强,连同置换帐册,送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各市汇总后,统一在春节前上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置换收缴毒鼠强的处置届时另行通知)。省里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经费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