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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对乡镇农贸市场蔬菜质量安全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3.样品的运输。为减少运送过程中的质量变化,样品应在24小时内运送到实验室,原则上不准寄送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
  (四)样品制备
  1.场所。应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2.制备工具和容器。应用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3.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白搪瓷盘等。
  4.样品制备。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抽样工具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五)样品的保存
  样品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新鲜样品短期保存(2-3天)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低温冰箱中。
  六、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甲胺磷、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甲拌磷、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等9个项目,检测依据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判定原则
  依据国家标准GB18406.1-2001《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判,凡有一项指标超标,即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国标中规定不得检出的项目,设判定值为小于0.05mg/kg。
  七、承担单位
  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绍兴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宁波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八、时间安排
  2005年1月进行抽样检测,各承担单位于2005年1月25日前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用纸质文件及电子邮件(yqhydh006@yahoo.com.cn)传送给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统一汇总,同时用纸质文件一份抄送厅科教处。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送厅科教处。厅科教处拟出总体分析报告于2月5日前报送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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