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业证书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制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等表格按全国统一格式(见附件3、4),由培训机构自行印制。
六、自发文之日起,省农业厅开始受理《培训许可证》的申请。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取得《培训许可证》,未取得《培训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七、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受理考试,并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按
《办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各地在贯彻实施
《办法》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反馈,并提出建议。
附件:1.浙江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略)
3.《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略)
4.《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略)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服务对象
申请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业户。
二、申领条件
1.教学场所
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有单独的办公用房;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2.教学设备
有5台以上牌证齐全、检验合格的教练机,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模型、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有必要的电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