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5〕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第41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
《办法》,是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
《办法》,把握精神实质,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清理和停止执行有关不符合
《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拖拉机驾驶培训社会化。
二、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按照
《办法》规定的条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事项按附件1的程序执行。
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办法》规定,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活动。已举办或参与举办及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活动的,必须退出。
四、各地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承担各类农机化人才培养及农机化技术普及工作,要在履行好公益性职能的同时,发挥优势,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开展培训业务。
五、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开展培训活动,聘用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建立并完善学员档案,实行培训记录制度。对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考试(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