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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发出《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发出《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浙牧医发[2005]14号)


各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畜牧兽医)所(站):
  为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动物检疫签证工作,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根据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四厅局联合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落实惠农措施、统筹城乡、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务必要充分提高认识,把做好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后的相关检疫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在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开通期间动植物检疫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浙农专发[2005]8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后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服务,规范检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对开通“绿色通道”的鲜活畜禽及其产品,要为农民和运销户提供快捷、规范、优质的检疫签证服务,让服务对象满意。要把好检疫关,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检疫管理办法和规范的要求严格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对未经现场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未经检疫为货主预签和多签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委托没有检疫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疫;严禁为非本省的鲜活畜禽签发本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为非法定检疫范围的畜禽产品开具产地检疫证明;严禁违反规定收取检疫费。
  三、明确职责,加强督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以动物防疫监督所(站)长负总责、专职检疫员分片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与检疫员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加强检疫签证管理工作。要建立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要加强对检疫员的管理,对填发不规范检疫证明的动物检疫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取消其动物检疫员资格;对乱签证、乱收费、弄虚作假、买卖检疫证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检疫员,要坚决清除出动物检疫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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