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农经发〔2005〕1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妥善处理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巩固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成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5〕2号、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土地承包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持之以恒地切实抓好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长效管理机制。
二、抓紧抓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
(一)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扫尾工作。对个别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村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和乡镇、村干部一起,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确保完善工作全面完成。对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的地方,要严格对照省定的考核验收标准,做好完善补课工作,做到程序合法、工作规范、手续完备。
(二)依法及时做好“暂缓村”的完善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暂缓完善工作的村组,要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不能一“缓”了之,条件成熟后,要及时告知、指导乡(镇)、村依法开展完善工作,并颁发、变更、换发、收回(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继续做好原“责任田”确权到户工作。对原“责任田”流转收益尚未到户的,要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对原“责任田”流转合同到期的,在面积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四至”到户工作,并做好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对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按土地流转的办法处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