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5〕5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林、林特)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我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进一步提高茶叶加工和质量水平,现将《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省每年对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进行考核,获得先进的县(市、区)给予以奖代补。
请各地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抓紧做好2004年度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先进的考核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15日。
附件: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全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进程,做好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考核和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考核工作和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工作,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先进县(市、区)的标准是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优化改造先进县(市、区)按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设一等、二等、三等共3个等级,考核起止时间为2004年-2008年,每年先进县(市、区)名额设20个左右。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全省开展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县(市、区)。凡本省范围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申请考核条件
1.完成当年度初制茶厂优化改造任务。
2.建成不少于2个经县(市、区)和省茶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示范茶厂。
3.考核材料、管理文件和技术档案整理齐全。主要包括:
①由县(市、区)茶叶主管部门正式行文的考核申请报告;
②县(市、区)初制茶厂优化改造总体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
③县(市、区)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工作总结;
④完成优化改造的初制茶厂目录(附表1);
⑤标准化示范茶厂基本情况表(附表2),附部分改造茶厂照片;
⑥扶持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的有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