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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六)管理科学。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并吸收龙头企业或贩销大户参与经营;按《无公害畜禽生产标准》要求,实行标准化饲养,产品达到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配有获得诊疗许可的专职兽医,建立规范的免疫和用药档案,使用的疫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供;具有严格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产品品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动物防疫、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污染治理。
  (七)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生产水平、产业化程度高,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认定并经批准和公告,予以挂牌。
  第六条 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申请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
  (二)县(市、区)农业局初审合格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厅;
  (四)省农业厅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复审。
  第七条 申请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申请书》,内容包括养殖区生产规模、畜禽种类、生产经营状况、技术人员配置等;
  (二)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平面布局图;
  (五)畜禽生产技术规范及经营管理制度;
  (六)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及环保部门批文;
  (七)土地使用证明;
  (八)上年生产经营情况;
  (九)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省农业厅每两年对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九条 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在考核期内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的,应在作出变更后一个月内报省农业厅备案;因各种原因出现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省农业厅,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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