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科学。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并吸收龙头企业或贩销大户参与经营;按《无公害畜禽生产标准》要求,实行标准化饲养,产品达到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配有获得诊疗许可的专职兽医,建立规范的免疫和用药档案,使用的疫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供;具有严格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产品品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动物防疫、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污染治理。
(七)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生产水平、产业化程度高,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认定并经批准和公告,予以挂牌。
第六条 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申请书》,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
(二)县(市、区)农业局初审合格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三)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厅;
(四)省农业厅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复审。
第七条 申请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申请书》,内容包括养殖区生产规模、畜禽种类、生产经营状况、技术人员配置等;
(二)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平面布局图;
(五)畜禽生产技术规范及经营管理制度;
(六)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及环保部门批文;
(七)土地使用证明;
(八)上年生产经营情况;
(九)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省农业厅每两年对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九条 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在考核期内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的,应在作出变更后一个月内报省农业厅备案;因各种原因出现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省农业厅,并视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