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检疫监督执法力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5〕13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检疫监督执法力度,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严控制省外活禽调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规定,暂停从通报的疫区县所在市或疫区省调入家禽及其产品。要根据《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风险评估制度,对未经禽流感免疫的家禽一律劝退,调入家禽及其产品要建立全程监控机制。
二、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家禽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一律关闭;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在家禽集中屠宰点(场)或指定的符合动物防疫隔离要求的农贸市场宰杀活禽的措施,不得在其他场所宰杀活禽。
三、加强部门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配合工商、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家禽专业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家禽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业主落实防疫措施;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家禽及其产品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在加强现有公路动物检查站检查力度的同时,与交通、公安等部门一起对所有未设检查站的省际公路道口,迅速落实联合巡查和联合检查措施。